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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早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12月18日聯合發佈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旨在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。三部門負責人日前就此回答記者提問。
  問:《意見》如何界定醉駕?
  答:《意見》沿用了“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屬於醉酒駕駛”的規定。
  需要強調的是,對於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廠礦、校園、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、停車場,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,亦屬於“道路”範圍,在這些地方醉駕的,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 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是否醉酒的最主要依據。
  問:《意見》對醉駕犯罪規定了哪些從重處罰情形?
  答:共有八種從重處罰情形,包括: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或主要責任,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;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;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;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等。
  (原標題:三部門從嚴懲治醉駕:在小區也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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